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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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3.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国家中央军委或国家军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军事决策和指挥机关。领导着全国的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并列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任职资格的限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参谋长:房峰辉上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张阳上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赵克石上将 政委:刘源上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张又侠上将 政委:迟万春上将
七大军区 三大舰队
沈阳军区 - 北京军区
兰州军区 - 济南军区
南京军区 - 广州军区
成都军区 - 北海舰队
东海舰队 - 南海舰队
各军兵种
海军 司令员:吴胜利 政 委: 刘晓江
空军 司令员:马晓天 政 委: 田修思
第二炮兵 司令员:靖志远 政 委: 张海阳[4]
? 武警部队
司令员:王建平 第一政委:孟建柱(兼) 政 委:许耀元[5]
? 中央军委直属院校
国防大学 校长:王喜斌 政 委: 刘亚洲
军事科学院 院长:刘成军 政 委: 孙思敬
国防科技大学 校 长:温熙森 政 委: 徐一天[6]
? 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 院长:刘季幸
5. 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权限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公报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6.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高检院或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职责权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广义“法律”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
9.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